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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规定 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2017-06-28 11:3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发布。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向记者介绍了修订《规定》的背景和主要过程、《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缐杰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较之前《规定(试行)》,操作上更加细化,采用分章表述后层次更加清晰,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主要内容包括: 

  检察官以案释法的主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1—4条)进一步明确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以中央《意见》为基本依据,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总则同时将以案释法类型区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明确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二是及时有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三是协同配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四是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检察官如何办案释法 

  第二章检察官办案释法(第5—12条)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集中规定,增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第六条列举了“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七类办案释法案件。第七条明确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等。明确了办案释法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以及在办案释法中应当重点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五项重点内容。 

  检察机关如何向公众以案释法 

  第三章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第13—18条)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作出归纳和补充。第十四条列举了“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培育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六种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了检察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重点和方式。在释法方式方面,《规定》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新增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三类释法方式。 

  如何组织实施以案释法工作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第19—25条)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作专章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普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求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本章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的评价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双语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培训力度,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在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机制中,增加了检察官“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时,未及时履行释法说理责任或者怠于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责情形,明确检察官以案释法中有不当行为的,“应当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立足各项检察职能行使,把以案释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释法普法体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将以案释法深度融入检察办案各环节 

  在审查逮捕环节,自2016年10月起,上海、广东、四川、重庆、安徽等五省市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以“诉讼式审查”的形式,全面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等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最后作出综合审查判断,把审查逮捕的过程变为释法说理、宣讲法治的过程。201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逮捕诉讼化审查案件307件327人。在出庭公诉环节,检察官通过发表公诉意见、质证、辩论等释法说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旁听,实现“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最高检公诉厅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法律讲堂——检察官说案》系列节目,选拔优秀出庭公诉人详解典型案例,宣讲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在制发法律文书环节,检察机关注重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释法说理,深入解读法律,如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陆勇涉嫌销售假药案件中,专门制作释法说理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进行详细阐释,消除公众法律疑问。 

  积极推行疑难复杂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宣告制度 

  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不起诉、不抗诉和刑事申诉案件案件,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开审查听证等方式,全面听取当事人、律师、其他部门案件承办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意见,就案件矛盾焦点问题深入进行解析论证和释法说理,努力把公开审查听证会变为一场场精彩的法治公开课。据统计,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2714件,其中公开审查546件,占结案总数20%,公开审查案件息诉率达84%。山东省检察机关推行“公开宣告、社会监督、当事人评议、跟踪回访”四位一体的检察宣告制度,对作出的不起诉、不予抗诉决定,在诉讼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阐明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阐释法律,化解矛盾。 

  紧密结合社会热点案件和重点专项工作以案释法 

  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河北衡水杀医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闵行交警被拖拽致死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加强释法普法,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决心和成效。结合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集中惩治和加强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导性案例、评选剖析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优秀挂牌督办案件等,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剖析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促进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意识。 

  结合办案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案件是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司法领域的集中反映。检察机关注重结合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加强释法说理,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深入开展预防教育,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如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深入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五进”活动,宣讲法律知识、堵塞廉政漏洞。深入剖析腐败犯罪案件成因和危害,大力加强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突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建成警示教育基地2547个。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将以案释法和教育感化贯穿于办案始终,利用讯问、出庭和跟踪帮教等方式,全力挽救罪错未成年人。自2016年6月起,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结合校园欺凌、性侵害、网络安全等典型案例精心设计课程,各地共组织巡讲1.7万余场,覆盖1.8万余所学校和1780万名中小学生,收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在此基础上,目前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电视节目《守护明天》,节目以10个典型案例为主线,通过检察官说法、专家点评、观众互动等,进一步扩大以案释法成果。 

  最高检表示,下一步将在深入总结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水平,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最高检;检察官;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