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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初显成效

2017-04-18 22:5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8日消息(记者 杜希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8日在北京召开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成果发布会。评估显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办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且取得了初步成效。

  据了解,新《环境保护法》自2014年颁布以来,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新的执法手段。为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这四种执法措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限产停产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等配套规章,并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移送行政拘留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为了考察这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的实施与适用情况,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特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观独立地开展“《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情况评估”的学术性研究。

  课题组组长竺效介绍,就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总体情况而言,2016年1-12月份,全国实施四个配套办法以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016年的总数为21738件,同比增长85%。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974件,同比上升36%;罚款数额达84820.73万元,同比增加49%;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9622件,同比上升130%;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5211件,同比上升68%;移送行政拘留共3968起,同比上升9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963件,同比上升16%。大数据显示,第二季度与第四季度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未来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应随之增强配置。

  评估认为,经过两年的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四配套办法的适用与实施显现四个特点。

  第一,四个配套办法的适用集中于特定违法行为。具体而言,《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适用适用集中于“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共694件;《查封扣押办法》适用集中于“其它违法排污行为”,共5205件;《限产停产办法》中适用“停产整治”类案件最多(2782件),且集中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701件);移送拘留案件中,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居多,共2564件。

  第二,四个配套办法适用的地域性特征凸显。首先,地市级与区县级环保机构普遍适用四个配套办法,仅有少量区县尚未执行。课题组以“区县执行4个配套办法的覆盖率”(即每个地区有案件区县的个数/每个地区区县的总数)分析后发现,全国31个地区的县、区级覆盖率达6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16个,其中,江苏、安徽、福建、重庆的区、县覆盖率达到了90%以上。福建省的区、县执行配套办法覆盖率最高,为98%。海南省执行四个配套办法的覆盖率仅4%,海南省24个区、县中,仅澄迈县执行了四个配套办法,其它区、县均未执行。此外,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城市群,“三大区域”内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移送公安五类案件总数达7719件,占全国范围内案件总量的35%。横向比较而言,长三角地区的案件数量居前述“三大区域”首位,共5100件。

  第三,就环境执法案件涉及的环境要素而言,大气、水污染违法案件占比较大。课题组尝试对2016年全部上报的案件,按环境要素进行分类研究。但能够判明案件所涉主要环境要素种类的仅12024件。以上述12024件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涉及环境要素进行分析可知,涉及大气和水的案件数量占所有可统计环境要素案件的91.9%,分别有4675件和6380件。噪声案件和固体废物案件数量居中,分别为241件和638件。涉及其它类型的环境要素为90件,而在其它类型的案件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有83件。

  第四,就环境执法案件打击的行业而言,2016年执行四配套办法重点打击了电镀、钢铁等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了能了解四个配套措施的实施与配合中央的重点企业的整改和发展规划之间关系,课题组尝试通过案件筛查的方法,对钢铁、石油、石化、电镀四类特殊的行业涉及四个配套措施适用的案件数量进行了分类统计分析。但所上报2016年全国执法数据中,可以统计行业信息的案件的占比不到10%。在可统计行业信息的案件中,钢铁行业占8.5%、石油石化行业占2.8%、电镀行业占17.1%。特殊行业中的钢铁行业和电镀行业的案件相对排序靠前。

  据课题组统计,2016年环保机关共对1255家企业(或个人)打出环保“组合拳”,较2015年的704家企业(或个人)而言,绝对数量有大幅增加。其中,被采取2种组合措施的企业(或个人)最多,共1144家,占91%;被采取3种组合措施的,共108家企业(或个人),占9%。此外,有3家企业(或个人)被采取了4种组合措施,但没有企业(或个人)被同时采取五种措施。具体而言,实施组合拳数量最多的地区为福建省,共233件。其次是浙江省和江苏省,数量分别为166件、163件。

  采取两种措施的“组合拳”中,有72.9%的案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可见,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查封扣押在环境案件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查封扣押与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配合使用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查封扣押措施与其他处罚措施并用的案件数量共计923件,占查封扣押案件总数的47.63%。由此显示,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在实践过程中配合行政处罚措施适用的情况较为普遍。另外,采取两种措施的“组合拳”中有46.9%的案件采取了移送行政拘留措施。与公安机关协调合作的移送行政拘留措施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两类案件相关的“组合拳”占采取两种措施的“组合拳”总数的74.1%。可见,环保部门打出组合拳,仍需与公安机关协调合作,共同为保护环境、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作出贡献。

  虽然2016年全国范围内执行四个配套办法的案件数有大幅增加,同比增长约85%,但反弹率的回升也警示执法机构的执法质量有待提高,且部分地区环境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质量也仍有待提高,公开途径应与时俱进。

编辑: 巩盼东
关键词: 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