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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部门提出修改《公司法》建议 推动完善股份回购制度

2018-09-07 19:0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证监会日前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推动完善股份回购制度。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对促进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约有2169家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家次,占比只有7%。其余则主要是上市公司购回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股票等被动回购的情况。

  证监会认为,实践中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境外的做法相比,我国规定的情形比较死,程序比较繁琐,回购股份要注销,有特定的期限限制,期限也比较短。在这种情况下,回购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主要作出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等等情形,公司将可以回购股份。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多种情形下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库存方式持有。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从境外的做法看,股份回购制度其实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都有作用,特别在短期内股价普遍被低估,实施回购计划有利于提高每股的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

编辑: 周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