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6-09-27 19:08: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27日消息(记者王楷)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办法》指出,网络商品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办法》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它把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具体化了,最重要的像退货的时候运费怎么办,用积分或购买的点数购买的商品怎么退,这些都说得很清楚。
《办法》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这其中,服装、鞋帽类产品的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即视为商品不完好。
朱巍认为,这条仍存在漏洞。如果把商标标识贴在必须要开启的部位,开启了必须要验货,势必对商标标识有损害,所以应该具体规定。
编辑:朱琪
关键词:国家工商总局;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2016-08-06 19:55:00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使用预付卡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2016-08-06 18:58:00
近年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食品市场监管职责,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6-06-17 2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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