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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订证券法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015-04-20 19:12: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0日消息(记者柴华 马闯 焦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修订草案提出: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设立专章加强投资者保护,并调整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等若干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这是证券法自2005年之后,首次面临再度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向大会做了说明。修订草案提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并明确了注册程序:

  吴晓灵: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修订草案对股票发行条件也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

  同时,建立了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建立了股票转售限制制度,规定未经注册的股票应当注册后公开发行,或者按照“安全港”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交易卖出,同时将股东划分为关联人和非关联人,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港条件。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吴晓灵:这一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等难题,符合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取向。

  同时,修订草案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新增公开承诺履行制度和现金分红制度:

  吴晓灵: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编辑:李岸

关键词:证券法;修订;股票发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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